行政执法信息(2017-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联鑫科技铜箔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裁量标准第一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1月20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6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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