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6)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正江货运码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2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2月7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11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