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龙塑料厂东侧厂房无名电镀厂: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回澜万星风雨亭
2017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检查时发现,你厂建有电镀生产线,并有工人正在电镀生产作业,电镀清洗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经简单收集后通过厂房内一水渠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龙塑料厂东侧厂房北面排放到外环境。你厂没有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电镀生产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