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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2017-7)
发布日期:2017-06-13 16:49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7号.doc

 

清远市腾利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75189347

    法人代表:钱志明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黄坑村委会八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2017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墙边水井内有一抽水泵正在抽水,经过软管排到围墙边的雨水渠,现场能闻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且水井水面有明显油迹,该水井和雨水渠皆无防渗措施。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该水井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1739日到期,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延续,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失效期间仍有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

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验收申请表显示无生产废水产生,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新增液体状复合钙锌稳定剂生产线,该生产线生产工艺、使用设备(两台搅拌机)及其使用原料(异辛酸、油酸、氢氧化钠、氯化钙、一水硫酸锌)在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未有表述。经依法查明,你公司液体状复合钙锌稳定剂生产线年产量18吨,年产生废水4.5吨。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519日起至2017617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公司经营场所,在此期间,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公司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依法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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