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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2017-8)
发布日期:2017-06-13 16:49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8号.doc

 

清远百荣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迳口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0606507H

    法人代表:李翘宇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迳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迳口基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迳口基地)从2010年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迳口建设鱼苗孵化工厂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2台热水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523日起至201762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公司经营场所,在此期间,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公司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依法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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