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2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万家丽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3.1裁量标准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该公司2017年3月30日超标排污行为应缴纳排污费为4354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5月15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30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