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4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铨丰(清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7月25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39号.pdf。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