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39)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9.2.8(八)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8月29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58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