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38)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8月29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57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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