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3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鸿叶木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6条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8月3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50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