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35)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新大南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8月15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54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