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578921356
法人代表:谢木金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日、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并在你公司废水规范化排放口取水样监测。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2017年3月3日、3月9日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7)第030号和清新环监L字(2017)第002号显示:你公司2017年3月2日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总磷监测结果为1.63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排放限值的2.26倍;2017年3月7日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96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排放限值的0.2倍。
根据你公司排放口流量统计表显示,你公司2017年3月2日废水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总水量为6646吨,3月7日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总水量为6085.07吨。且以上两份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的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你公司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通过管网外排到秦皇河,外排废水水量大,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已对受纳水体秦皇河的水质造成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7〕18号)及2017年3月31日《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限制生产,控制规范化排放口日排水总量在2000立方米内(含2000立方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限制生产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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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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