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13)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张子波(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婆角码头虾伯装卸场)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条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2月7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12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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