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14)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万家丽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3.1裁量标准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的规定以及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2月24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22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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