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广顺新型墙体建材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30399556X2
投资人:黄锡财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委会南圹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的隧道窑废气处理后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16年12月30日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厂: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447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限值的0.49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1612247)、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产整治。
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黎杰科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