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578921356
法人代表:谢木金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1日,你公司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有6个污染因子超标排放,我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12月4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进行整改。12月10日我局依法查封你公司的废水规范化排放口,要求你公司落实整改方可恢复生产排放废水,12月19日你公司称已落实整改并向我局递交申请书,申请恢复生产排放废水。12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的废水排放口进行解封。12日24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你公司废水规范化排放口取水样监测。
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2016年12月26日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6)第214号中显示,你公司2016年11月24日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结果为102mg/L,总磷结果为1.23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排放限值的0.275倍、1.46倍。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6〕第214号)、《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6〕123号)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6〕18号)及2016年12月28日《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相关规定。你公司2016年11月21日因为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后,整改落实不到位,2016年12月24日生产废水再次超标排放,属于严重情节。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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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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