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张卫邦(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白鹤洞汛沙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3MA4W247Y8W
经营者:张卫邦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委会独树(土名)鹅场旱地
2016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沙石场码头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经营的沙石场码头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建成投入生产,但至今天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9日期《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处理通知书》、2017年1月5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经营沙石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石场码头生产设备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沙石场经营场所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负有责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沙石场码头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依法将你沙石场码头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沙石场码头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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