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张子波(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婆角码头虾伯装卸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086344
经营者:张子波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婆角码头
2016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装卸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装卸场项目于1996年7月建成,同年8月投入生产,但至今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经营码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码头生产设备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码头经营场所内,在此期间,你码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码头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依法将你码头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码头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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