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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2017-3)
发布日期:2017-05-17 09:36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3号 肖沛明.doc

 

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肖沛明养殖场

投资人:肖沛明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委会鬼尾岗

       

我局于2017410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清新区山塘镇岗尾村的养殖场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该养殖场投资人是肖沛明,占地总面积约62亩,建有6排猪舍面积约4000平方米,4个鱼塘面积约50亩,已将6猪舍转租曾海龙承包养殖肉猪,于20164月开始建设,每建好一排猪舍就投入使用一排猪舍生产经营,现养殖肉猪约3000头,现场发现位于养殖场西北面的鱼塘内私设潜水泵和绿色帆布软管,将鱼塘内的猪舍污染物抽排到排水沟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私自设置在鱼塘的涉嫌偷排养殖场污水的工具潜水泵、软管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7411日起至2017511日止)。

如你养殖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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