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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2017-2)
发布日期:2017-05-17 09:36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7〕2号 腾飞皮具.doc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腾飞皮具加工店

注册号:441827600250751

经营者:刘伙平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北36C栋首层104#

        

    201731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腾飞皮具加工店检查时发现,你店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楼下开展生产经营,从2012年投入生产至今,2016年至2017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责令你店停止生产,你店借搬迁之名请求宽限日期,期间一直偷偷生产。20173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你店仍在生产,所产生噪音污染导致附近居民多次投诉。你店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327日起至2017425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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