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远市清新区鸿基染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003383
法定代表人:洪坤廷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在公司规范化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2016年12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6]第215号)中显示,清远市清新区鸿基染整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数值为152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废水排放限值的0.9倍。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6〕第215号)、《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6〕124号)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7年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7〕4号)及2017年1月11日《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