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远市清新区联鑫科技铜箔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006168
机构代码证号:67889522-3
法定代表人:罗庆良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岳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9日晚上2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站一号应急池私设水泵软管,软管连接到公司宿舍楼东面雨水渠,软管内残留有废水。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在一号应急池和软管内取水样监测。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一号应急池与废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是连通的,里面装的是雨水和生产废水。2016年12月29日晚上20时许至20时30分许,你公司利用私设水泵(功率15kw,流速20m3/h)软管(直径约6.3cm),把废水处理站一号应急池里的生产废水抽排到公司宿舍楼东面雨水渠,通过雨水渠把生产废水外排到公司南面外的市政管网,偷排生产废水约10吨。
另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6)第218号》显示,2016年12月31日15时33分至16时12分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无废水外排,但公司内的排污管有水外排到公司外的市政管网,在公司生产车间西面排污管网的集水井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样中检出你公司的主要污染因子铜,且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你公司排污管网存在渗排生产废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6〕15号)及2017年1月16日《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公司私设水泵软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