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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2017-61)
发布日期:2018-01-11 13:55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2017-6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大新(清新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124清新环保罚字〔2017〕71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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