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2017-6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大新(清新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12月4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71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