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2017-65)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105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12月9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76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