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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2017-65)
发布日期:2018-01-11 13:55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2017-65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105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129清新环保罚字〔2017〕76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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