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53)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建邦石灰厂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10月18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65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