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59)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3.1裁量标准一款的规定;依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7年7月19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37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