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60)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裁量标准1“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7年7月26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40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