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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18-44)
发布日期:2018-09-30 15:10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浸潭分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裁量标准第1目“1、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918清新环保罚字〔2018〕45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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