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清新重亿印花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4.3裁量标准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7月11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30号.pdf。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