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清新环强决字〔2018〕11号
发布日期:2019-01-02 09:19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福宽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52FP0D4B

法定代表人:文XX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大楼村委会上中村民小组海滩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福宽塑料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大楼村委会上中村民小组海滩3号厂房开设塑料加工厂,进行分选废塑料及废五金工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东南面池塘内,池塘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漏措施。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清洗废水,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1129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内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0181129日起至2018122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备存放于清新重亿印花有限公司内,查封设备于你公司内就地封存,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29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