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济南高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8标段项目)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拆除排污口;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4月10日,清新环罚字〔2019〕4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