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8-3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泰威实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7月17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32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