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18-33)
发布日期:2018-07-30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宏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裁量标准4“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720清新环保罚字〔2018〕34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