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宏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12.1.5(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裁量标准4“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7月20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34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