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浸潭分公司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7月23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36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