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新金山陶瓷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5月10日,清新环罚字〔2019〕13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