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富美木业制品厂
二、违法事实: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5月7日,清新环罚字〔2019〕9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