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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18-18)
发布日期:2018-06-29 16:40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大坑二级水电站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615清新环保罚字〔2018〕19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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