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韦志锋养殖场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6月26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24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