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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18-24)
发布日期:2018-06-29 16:40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涛山陶瓷土加工场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626清新环保罚字〔2018〕25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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