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圣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6月28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27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