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8-10)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振威皮革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2、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3月13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10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