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8-1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中心屠场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3月13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11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