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8-3)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亨嘉门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1月26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3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