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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18-40)
发布日期:2018-08-21 15:58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某某猪场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816清新环保罚字〔2018〕41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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