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健伟食品加工厂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2月1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4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