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新环责停字〔2018〕1号
清远市清新区谷城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315181420
法定代表人:赖远林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天良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清远市清新区谷城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开采区露天开采没有任何防尘措施,爆破、挖掘机作业和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粉尘较大;2、1号破碎机到2号破碎机的原料输送带没有进行密闭;3、原料、产品堆放区露天存放,铲车作业时产生较大粉尘。
你公司虽针对以上情况作出整改,但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前往跟踪落实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发现你公司落实整改不到位:未采取措施防治开采区扬尘,未对原料输送带进行密闭,原料、产品堆放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现场二次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亨有要求听证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8年1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已收悉。经我局开会讨论,认为你公司虽作出一系列的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治石场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8〕5号)及2018年1月18日《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6日
抄 送:
区府办、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太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