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5]5号
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006875
组织机构代码:73617620-1
法定代表人:陆X忠
地址:清新区浸潭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在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提交的排污许可证年审资料中,发现一份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清新)环境监测G字(2014)第145号(受检单位: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2线2500T/D)),报告中监测结果显示2线窑尾废气处理后排放口的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数据超过参考标准数据。后经调查得知,该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委托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其公司2线窑尾废气处理后排放口进行废气监测,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清新)环境监测G字(2014)第145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2线窑尾废气处理后排放口的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数据为77.9 mg/m³,超标1.6倍。
你公司上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境监测G字(2014)第145号。
2.调查询问笔录。
3.广东清远广英水泥有限公司向我局上交的《广英公司2500t/d生产线窑尾排放口出现粉尘超标的说明》一份。
我局于2015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及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5〕2号)及2015年4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3.2条(裁量标准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楼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环境监察分局 电话:0763-5832735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