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5]23号
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76061542-X
法定代表人:吴X军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文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5年7月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会同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和2015年7月15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于2004年9月由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编制完成了《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2x5000 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10月19日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4]388号文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该项目于2008年7月开始施工,2009年12月建成。2011年1月5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1号文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2011年4月7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109号文同意项目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1年11月14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524号文同意项目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建设2条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A线和B线)及其配套设施,年产熟料310万吨,年产水泥365万吨,配套建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为1套处理能力为300 m3/h的给水处理设施和1座处理能力为240 m3/d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但按环评审批要求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至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2x5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388号)。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同意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2x5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投入试生产的函》(粤环审[2011]1号)一份。
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同意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2x5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粤环审[2011]109号)。
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同意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2x5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粤环审[2011]524号)。
7.照片等视像资料。
我局于2015年7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及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7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5〕19号)及2015年7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楼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邹少忠 电话:0763-5832735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