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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09:34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15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清新区第一中学初中部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X亭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5-6号楼

清新区第一中学初中部项目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第一中学西北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51123时,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清远市清新区第一中学初中部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对该项目2号楼的3层柱及4层楼板进行混凝土浇注。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18511日未经我局批准,未依法取得夜间连续施工手续,擅自建筑施工作业至夜间11时。

以上事实,《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85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要求听证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112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甘祥辉                  电话:0763-5832687 

传真: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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