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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17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09:34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17

 

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世豪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XXXXXX

投资人:谭X标

地址:清新区龙颈镇共和村委会欧坑村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世豪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建材厂总投资金额为20万元,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建设生产设备,并于20182月建成开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2018529日,我局根据你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844号),责令你

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于2018529日对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8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812号)以及送达回证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贰拾万元的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总罚款金额为叁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郑冬咏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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